月14日,云南巧家警方公布了“5·10”爆炸案嫌犯赵登用的QQ聊天记录,并认定其“性情
孤僻,言行极端,有仇恨社会、报复社会情绪。”
如今,网络聊天工具和社交网络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由于聊天工具的相对私密性,我们
经常会在和朋友的聊天中、自己的日志中暴露自己的阴暗面,郁闷的时候没准还会说出一
些“厌世、想报复社会”的言语。那么,如果有重大案件发生,这些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
为控告你的证据吗?
图片来自Yahoo
在英美刑事诉讼中,这些“阴暗”的言论,以及旁人对你的负面评价,被称为品格
证据(Character Evidence)。主要指对某人性情总的描述,或者说是指对与某人一般
特征有关的性情总的描述,如诚实、暴力、温和等。
按照1944年弗兰克•墨菲(Frank Murphy)大法官的解释,品格证据至少包括以下三个内容:
- 某人在一个在社区里认识他的人群中的名声好坏;
- 某人以特定方式处事的个性;
- 某人个人历史中特定的事件,如先前的刑事定罪。
到了现在,这个范围也扩展到某人在社交网络和即时通讯软件中的记录。比如某人在FACEBOOK,QQ空间等软件里面的个人日志,聊天记录中表现出来的反社会的、暴力的性
格倾向也属于品格证据的范畴。
“品格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对于被告人而言,英美国家将欲证明被告人品格的证据原则上予以排除。美国《联邦证据
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404条规定:“为证明某人在具体场合曾按其品格
行事而提出有关此人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无可采性。” 因为从逻辑上讲,“被告的
行为有犯罪倾向,从而犯有被控之罪”这个推理是不成立的。但是,它也有例外,在以下
四种情况下对于被告可以使用品格证据:
被告人可以主动提出证明自己优良品格的证据。但由于被告人已“打开大门”,所以公
诉方也可以提出反驳证据证明该被告人的不良品格。根据美国联邦证据法,如果被告提出
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被害人可提出证明自己一贯性格温和的证据以反驳被告的辩解。
此时被害人之良好品格证据与被告是否有罪直接相关。
1948年,美国最高法院就在米切尔森诉合众国一案(Michelson v. United States)中使用了
品格证据。被告人被指控贿赂一位联邦税收工作人员,他采用了一种迂回性辩护手段,要
求5名证人出庭证明他正直和诚实的好名声。但在对其中4名品格证人的交叉询问中,公诉
方询问每个证人曾否听说过该被告人在近30年前因接受盗窃物品而被捕的事情(被告30年
前的确被捕过)。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定,公诉方的询问可以用来质疑被告人提出的品格证
据,但是被告30年前被捕这个事实,却并不能用来在此案中定罪。
被告人的品格是所控犯罪的基本要素时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例如,在联邦判例
汇编(United States Reports)第二辑第314卷第718页(第九巡回区法院,1963年)上记
载的卡博诉合众国一案(Carbo v. United States)中,一个臭名昭著的强盗在起诉中被指
控曾使用其罪恶名声作为敲诈勒索的手段,在这一案件中,卡博的罪恶名声本身就是构成
敲诈勒索的基本要素,认定这一品格证据为在审判中证明其犯罪事实铺平了道路。
对于黑社会来说,他们就是使用自己的恶名来敲诈勒索。(电影《教父》海报)
被告人提出无罪证据而被交叉询问时,询问人在发问时可以涉及过去的罪行及品格
。在英美法系中,良好品格对被告是否有罪这一争议具有相关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
的行为都不是任意的,不可预测的,而是由行为者的心理特质所支配的。一般来说,被告
人无需证明自己无罪,但当他们提出无罪证据时,对方就可以在询问中涉及品格。
被告人在被定罪后 ,法官在量刑时,可以查询和采纳有关其前科和品格的证据,来
调整量刑。
对于被告人来说,品格证据的使用十分有限。但对于证人而言,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中是
允许使用品格证据的。在辛普森一案中,辩方正是抓了公诉方证人洛杉矶警局的警探马克
•福尔曼(Mark Fuhrman) 警官曾表露过种族主义思想的品格证据,导致他的证词采信度
极大降低。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文排除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如果嫌疑人
过往品行较好,往往能或多或少影响到判决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
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也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
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
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
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在成年人犯罪方面,一般会在需要特殊技能的犯罪、性犯罪、毒品犯罪和系列犯罪中将品
格证据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但不会把品格证据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必须有其他的直接
或者间接证据才能定罪量刑。
哪些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聊天记录中的品格证据来说,英美法系有着非常严格的使用,而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
实践中,品格证据也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不过,网络聊天记录并非完全不能作为证
据使用。
如果在社交网络中表明暴力倾向,发布一些不露点的色情、暴力的文字图片,甚至一些悲
观厌世的情节,这些都可能属于品格证据的范畴,但这些发布内容本身并不是犯罪阶段的
开始,连犯罪预备都不算。
但如果在社交网络中,有侮辱、诽谤以及教唆犯罪等言论的话,在虚拟空间中说说而
已可能已经构成犯罪了,这就超出了品格证据的范围,属于犯罪的实行。同样,如果
聊天记录中涉及具体的犯罪计划,那么它们都可以成为证明犯罪预谋的证据。
“一日做贼 ,终身做贼”无疑是一种错误的思路,善与恶,好与坏的道德标准本来就是相
对而模糊的,但无论如何,仅凭品格证据,就算是拿“前程”担保,也无法还原案件事实
的。